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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赵振超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振超,绰号小老赵,无业。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被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祝瑞英,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振超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振超及其辩护人祝瑞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赵振超与同案犯李征峥(已判决)及丁波(身份未查清,在逃)在唐山市路北区健康楼小区内会合,以被告人赵振超在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陆海鲜南侧建设路上被侯某甲驾车撞伤为借口,向被害人侯某甲索要人民币28000元及价值2某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还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以认为被告人赵振超犯敲诈勒索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振超辩称,其不是“六哥”,当时是“六哥”被撞了,其只知道索取了14000元钱和一部手机。辩护人祝瑞英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振超系投案自首,认定被告人赵振超是“六哥”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振超有重大立功行为。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赵振超与同案犯李征峥(已判决)及丁波(身份未查清,在逃)在唐山市路北区健康楼小区内会合,以被告人赵振超在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陆海鲜南侧建设路上被侯某甲驾车撞伤为借口,向被害人侯某甲索要人民币28000元及价值252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06年4月29日侯某甲到高新区公安分局报案称,2006年4月29日上午8时许其在开发区大陆海鲜饭店附近,有三男子以其后车镜撞住其中一名男子胳膊为由,敲诈其现金28000元,三星758手机一部,高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抓获材料证实,新燕分局刑警大队民警获悉,网上逃犯赵振超在辖区出现,民警姜明虎、张春雷迅速组织警力,于2009年9月2日上午,在丰润区7小区将网上逃犯赵振超抓获。同日下午,高新区刑警大队接新燕分局刑警大队通知后赶赴该处将犯罪嫌疑人赵振超押解回队。3、被害人侯某乙报案及陈述材料证实,2006年4月29日上午8点左右,我驾驶冀B×××××本田轿车来唐山办事,当我顺唐丰路行驶到大陆海鲜门前红绿灯南侧约200米左右路段时,在马路中间的虚线处站着几个人,当我从这几个人旁慢速驶过时,其中一个约40岁左右的男子突然一挥胳膊打到我右侧后视镜上了,后视镜贴到车上,我当时觉得没碰到人,而且这男的一挥手我以为叫我走呢,就没停车继续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裕华道路口时碰上了红灯,我趁停车等红灯就开了车门锁把后视镜掰了回来,这时,在唐丰路碰的那个人不知什么时候从后边追了上来,打开副驾驶车门上了车。这个男的一上车就对我说:“你把我碰了,你也不站住,还逃逸,我要不看你岁数大,我整死你。”我看他胳膊根本没肿,我也不想惹事就和他搭话,他说他姓刘,唐山都和他叫“六哥”,我说和他交个朋友,这个男的说没事,让我把他送到小区里去,我按他指挥开到健康楼小区,停车后这个男的用手机打了个电话,这时从五号楼的楼上下来两个男的,一胖一瘦,都约20多岁,他俩走到车跟前上了车,坐在后排,瘦男子说话挺横,说:“就你样的还想拉我六哥上医院,你这俩钱够吗,我住高级间,就叫你卖楼卖房”,这时,胖子说:“你碰完我六哥还跑,我整死你信不,给你卸胳膊卸腿。”我打开后备箱取驾驶证给六哥,他看下还给我,后他拿起我的手包,对我说车上说去,上车后,六哥打开手包拿出包里的28000元人民币,对我说:“这样吧,你给五万。”我说凭啥给你五万元,胖子这时说:“你不服咋的,不服给你卸胳膊卸腿,你信不?”我就对六哥说:“六哥你看咋办?”六哥就把28000元钱往后边两个人手里一扔,说就这么多吧,给兄弟们花吧,说完后叫六哥的又拿起包里的一部三星758手机递给瘦子,瘦子说这手机挺好给我吧,随后把手机卡卸了下来给了我。六哥,40岁左右,中等体态,长脸型,不方也不圆,头发不长,两个20多岁的男子中,较胖的,1.72米左右,圆脸,瘦的,1.74米以上,脸较长,眼睛大,皮肤偏白。4、被告人赵振超的供述证实,2006年4月底的一天,在市里体育场附近一个小区里其伙同他人以车碰人讹钱的方式讹了一黑色车司机28000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5、同案犯李征峥的供述证实,2006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其伙同“六哥”、丁波,以“六哥”被车撞了为由讹了一个本田车司机不到三万元钱和一部手机,手机是黑色三星758型,其给对象刘佳用了。六哥姓赵,丰润人,四十岁左右。6、刘佳证实,2006年4月底的一天,李征峥给其一部黑色三星E758手机,手机没有卡,李征峥说是朋友给他的。7、李喻证实,其是李征峥父亲,其替李征峥赔偿了侯某甲人民币28000元。8、书证材料证实,被告人赵振超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被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同案犯李征峥已被我院依法判决。9、扣押、发还材料证实,黑色三星E758手机一部,及现金28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侯某甲。10、辨认材料证实,赵振超辨认出,11号照片(李征峥)中的男子是当时和他一起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李征峥;李征峥辨认出,6号照片(赵振超)中的男子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中另一犯罪嫌疑人“六哥”;侯某甲辨认出,7号照片(赵振超)中的男子为案发时坐在副驾驶位置勒索其钱财的“六哥”。11、唐山市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三星E75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20元。12、唐山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出具的说明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振超为该支队提供了案犯杨光贩卖毒品案的重要线索。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振超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振超及辩护人祝瑞英所提,其不是“六哥”,当时是“六哥”被撞了,其只知道索取了14000元钱和一部手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振超系“六哥”的事实有同案犯李征峥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及辨认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予以采纳。辩护人祝瑞英所提,被告人赵振超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赵振超有重大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提供线索的被告人杨光贩卖毒品案已经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光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符合重大立功的范畴,属于立功行为,故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振超系累犯,故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振超有立功情节,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振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轧红芸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