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11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11刑初4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男,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抓获,9月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丽媛,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员田桂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丽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佟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自己家中,容留韩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佟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自己家中,容留韩某、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佟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10门其经营的铭合房产内,容留韩某吸食冰毒一次;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佟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自己家中,容留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9年9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佟某某抓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英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晓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