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2层。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友。申请人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O1/00029364,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29日,票面金额为17640元,出票人是陕西恒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是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收款人即申请人(持票人)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24号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2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海南海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