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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沧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与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沧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岭被告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一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人民陪审员  高光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