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421执1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嘉善富源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孙秀然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嘉善富源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孙秀然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执1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富源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598号2幢。 被执行人:孙秀然,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嘉善富源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秀然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秀然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富源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秀然归还申请执行人嘉善富源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执行款5853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孙秀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孙秀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421执1909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锡锋 审判员 徐本一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