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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42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苍梧县沙头镇东正兽药服务部、林道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林道现;苍梧县沙头镇东正兽药服务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1民督2号 申请人:苍梧县沙头镇东正兽药服务部,住所地苍梧县。 经营者:谭承忠,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被申请人:林道现,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申请人苍梧县沙头镇东正兽药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林道规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申请人苍梧县沙头镇东正兽药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苍梧县沙头镇东正兽药服务部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超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凤     清 书 记 员 何     卓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