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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杭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4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董某某在递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按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49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成良审判员  祖 辉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