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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49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14919冉刚与肖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冉刚;肖玉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82民初14919号原告:冉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媛媛。被告:肖玉泉。原告冉刚与被告肖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缪媛媛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肖玉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0000元、违约金213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损失;律师费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到1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1007925元的牛仔布。原告交货后,被告支付了295000元。2017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12925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但被告并未履行。经原告催讨,2019年7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书面承诺结欠货款710000元,于7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被告仍分文未付。被告肖玉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冉刚、肖玉泉素有业务往来,冉刚向肖玉泉供应牛仔布。2017年10月22日肖玉泉向冉刚出具书面欠条,确认结欠货款712925元,并承诺2017年年底前支付100000元,余款在2018年结清(2018年5月付200000元,8月份付200000元。余款年前结清),该款一直未付。2019年7月26日双方就货款再次协商,冉刚对做出让步,双方一致同意调整货款金额为710000元。肖玉泉就此出具了书面承诺:结欠冉刚总货款710000元,于7月31日前商定再支付400000元,如失约,愿承担冉刚各项费用1000000元。该款一直未付,冉刚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结算单、欠条、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1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现原告冉刚要求被告肖玉泉支付货款71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均是被告违约未能按期付款导致的损失,该两项诉请合计调整为按照年息11.7%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且原告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故本院碍难支持。肖玉泉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玉泉应支付原告冉刚货款7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以3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冉刚的起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5元,由原告冉刚负担2295元,被告肖玉泉负担9520元。被告肖玉泉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茅冬梅附: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46×××84。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