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李亚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珍,李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19-1号申请人:王桂珍。委托代理人:徐瑛,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亚利。申请人王桂珍与被申请人李亚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亚利所驾驶的陕XXXX**号天籁小车一辆,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依法扣押了该车辆。201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李亚利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亚利所驾驶的陕XXXX**号天籁小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