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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1、张某某2与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1,张某某2,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女,汉族。被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农民。张某某1、张某某2与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张某某1、张某某2于2009年10月10日向该院申请执行。2009年11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通过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柏某某为陕A·330**号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A·330**号货车商业保险理赔款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