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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与林×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60号原告: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9007921-8)。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原告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注塑机一台,被告支付价款75000元;被告首付定金5000元,货到工厂后付65000元,三个月后付清5000元,定金付后20天原告交货;需方不允许借任何理由(包括机器质量)拒付机款,如违约供方某某提起诉讼,并且需方要赔付按合同全额的20%的违约金等。后被告在合同签订时付款5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注塑机,被告于同年8月6日付价款30000元、同年9月25日付价款10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年12月21日左右付价款2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付。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货款,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全额的20%违约金即15000元。综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0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元,共计25000元。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约定付款、交货方式及违约金等相关条款的事实。2、被告林×发给原告的传真件一份,证明被告要求将注塑机发送至福建省石狮市的事实。3、宁某某北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委托书一份,提货单、回执单一份,送货人员的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约提供注塑机的事实。4、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原开办在福州晋安区宇辉塑料机械商行(个体工商户)已于2006年12月12日被吊销的事实。5、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公函一份、国某某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一份、收据二份,证明2009年10月10日原告通过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尽快支付余款的事实。被告林×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无瑕疵,且与原告对事实陈述能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内容看,双方对买卖标的物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意思表示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付货款的数额,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因此,本院根据原告自认的数额确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并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被告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原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