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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民初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颜汉绍与李华严、广西节得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汉绍;广西节得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华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民初1347号之一 本院2019年11月21日对原告颜汉绍与被告李华严、广西节得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中第5页顺数第四行的“即”存在笔误,更正为:“后调整为”; 二、判决书中第6页顺数第八、九行的“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存在笔误,更正为“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审 判 长  陈水英 人民陪审员  梁如和 人民陪审员  罗安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