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504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4669号 原告:泸州市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109号5号楼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3MOD。 法定代表人:肖邦辉,总经理。 被告:陈春艳,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泸州市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泸州市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市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