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20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榆树市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榆树市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初62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乐园二区18号1单元10号。 经营者:杨佳磊,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承恩街北段蓝天美地2号楼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力壬,经理。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榆树市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