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27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巴某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723执36号 被执行人:巴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特克斯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7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巴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巴某在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春 梅 审 判 员 巴巴特孟克 审 判 员 巴 努 二 O 一 O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艾克 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