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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7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巴某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723执36号   被执行人:巴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特克斯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7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巴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巴某在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春 梅 审  判  员   巴巴特孟克 审  判  员   巴   努 二 O 一 O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艾克 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