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津0116民初35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6-15
案件名称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35849号之一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05175。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兵,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黄路旁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24755N。法定代表人:陈全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584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如东支行银行存款7,633,543.28元。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以冻结的以上银行存款系农民工工资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其名下在江苏银行如东支行的存款7,633,543.28元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江苏银行如东支行(账户:50×××83)存款7633543.28元(冻结期限一年);二、解除对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如东支行账户存款7,633,543.2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