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1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经商资金周转,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付。可时至今日,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4日止,借款本金和之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09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所诉事实。被告无异议。被告何某某辩称,借款事实,目前无力归还,要求延期归还。本院对原��起诉主张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其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