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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薛金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薛金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晨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职工。被告薛金满,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乡法山头村青松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薛金满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金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对被告薛金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