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0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负责人:唐××。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焦××。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7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凌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