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邹永如与赵刚、朱丽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如,赵刚,朱丽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4号原告:邹永如。被告:赵刚。被告:朱丽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如为与被告赵刚、朱丽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永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朱学海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