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20号原告: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