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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327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彭××。被告:翁××。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钱××与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12月23日,原告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钱××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陈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