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宏建与赵小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建,赵小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51号原告赵宏建,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17幢19号。被告赵小土,1948年12月29日,居民,城街道竹佳里村隔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建诉被告赵小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宏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