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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宏建与赵小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建,赵小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51号原告赵宏建,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17幢19号。被告赵小土,1948年12月29日,居民,城街道竹佳里村隔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建诉被告赵小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宏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