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杭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与杭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杭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杭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杭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金帝文源广场2幢1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杭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