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月琴与诸亚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月琴;诸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江月琴,上墅乡阮村村下村自然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12286422。被告:诸亚云,山乡洛四房村小山坞自然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04215624。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月琴诉被告诸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月琴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诸亚云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诸亚云价值1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月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诸亚云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诸亚云价值16.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6.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