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建中与黄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黄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9号原告丁建中,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王店村下丰塘。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跃文,经商,市稠城街道市场路6弄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中诉被告黄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建中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