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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建中与黄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黄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9号原告丁建中,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王店村下丰塘。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跃文,经商,市稠城街道市场路6弄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中诉被告黄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建中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