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辖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芜湖××××建材有限公司与上××工××司、上海××土××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工××司,芜湖××××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土××司,湖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辖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工××司,×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镇。法定代表人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土××司,×和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妙西镇龙泉坞。法定代表人祝某某。上诉人上××工××司(以下简称欣杨××)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上海××土××司(以下简称五冶××司)、湖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对欣杨××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宝××公司与五冶××司、汇丰××于2008年11月26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宝××公司供给五冶××司黄某,汇丰××为宝××公司按约供货及五冶××司按约支付货款提供担保。后因五冶××司结欠宝××公司货款,宝××公司与五冶××司和汇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五冶××司将其在欣杨××处的债权转让给宝××公司,转让款在五冶××司结欠宝××公司的货款中抵消,汇丰××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因汇丰××的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欣杨公司××不××将××司、汇丰××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属实体审理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欣杨××提出的管辖异议。欣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欣杨××与五冶××司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不能成为共同被告。欣杨××没有同意由五冶××司提供担保,也没有同意汇丰××提供担保。2、欣杨××对于宝××公司与五冶××司和汇丰××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毫不知情,对欣杨××没有法律约束力。宝××公司受让债权后,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对欣杨××提起诉讼,应由欣杨××住所地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卷中的现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2008年11月26日,五冶××司与宝××公司和汇丰××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宝××公司供给五冶××司黄某;如需方五冶××司出现断料或者五冶××司未按合同付款,由汇丰××提供担保等。2009年9月28日,宝××公司与五冶××司及汇丰××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五冶××司将其在欣杨××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457910元全部转让给宝××公司,由宝××公司负责收取等。汇丰××在该《债权转让协议》的担保方(丙方)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印章。2009年11月3日,宝××公司以欣杨××、五冶××司及汇丰××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欣杨××支付货款人民币457910元和偿付自200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并判令五冶××司和汇丰××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宝××公司以欣杨××、五冶××司和汇丰××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汇丰××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汇丰××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等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二审程序审的审查范围。综上,欣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移送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孙余龙审判员 凌保然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