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陕09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2-29
案件名称
(2019)陕0924执162号申请人廖正坤与被执行人孙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廖正坤;孙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廖正坤,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洪军,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廖正坤与被执行人孙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陕0924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洪军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正坤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孙洪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0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洪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11月26日,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洪军的相关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洪军在银行有存款37,082.14元,法院已将上述存款全部扣划至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被执行人孙洪军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阳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56,214.16元,法院已将上述公积金56,000元扣划至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扣除被执行人孙洪军必要生活保障,以及法院根据查询受理的同类执行案件,(2019)陕0924执恢69号、(2019)陕0924执156号、(2018)陕0924执292号、(2018)陕0924执201号案件,涉案标的9,693,208.33元,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廖正坤应收标的款2270元。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洪军名下的房产、工商、股权、车辆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洪军名下登记了位于红椿镇街道砖混结构住房一栋,面积729.10平方米,证号:5XXX号;被执行人孙洪军在紫阳县盘龙天然富硒绿茶有限公司占股34%。上述财产均处于法院查封、抵押状态,资产短时无法变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洪军名下有其他不动产、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信息。4、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孙洪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廖正坤,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孙洪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正坤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洪军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廖正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仁俊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