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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方元芳、刘俊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方元芳,刘俊法,方浩江,刘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86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号。法定代表人王剑伟。委托代理人杨文春。被告方元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后傅村。被告刘俊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后傅村。被告方浩江,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曲苑小区3幢1单元201室。被告刘锦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曲苑小区3幢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方元芳、刘俊法、方浩江、刘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