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方元芳、刘俊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方元芳,刘俊法,方浩江,刘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86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号。法定代表人王剑伟。委托代理人杨文春。被告方元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后傅村。被告刘俊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后傅村。被告方浩江,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曲苑小区3幢1单元201室。被告刘锦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曲苑小区3幢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方元芳、刘俊法、方浩江、刘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