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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宏献与胡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宏献,胡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479号原告:余宏献,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翠光二区13幢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耀峰,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三路4-2号兄弟广告公司内。委托代理人:江决荣,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宏献与被告胡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宏献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宏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宏献撤回对被告胡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宏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