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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执38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5-19

案件名称

侯峨建、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峨建;张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5执3806号之二申请人侯峨建,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亚伟,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人侯峨建与被执行人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亚伟在郓城县新兴五交化大楼有限公司的股权。二、扣留被执行人张亚伟在郓城县新兴五交化大楼有限公司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兴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