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川17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映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映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映友,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映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3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西钦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外墙保温、外墙漆工程合同书》载明“开江县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外墙外保温隔热、外墙面真石漆涂料装饰工程……”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开江县,被上诉人王映友向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开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继军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织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