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XX与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田XX。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