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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XX与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田XX。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石家庄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