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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凌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凌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26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新红。被告温州凌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叶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马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凌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凌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迪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