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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海霞与韩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霞,韩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016号原告于海霞。被告韩翠平。原告于海霞与被告韩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霞撤回对被告韩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