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海霞与韩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霞,韩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016号原告于海霞。被告韩翠平。原告于海霞与被告韩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霞撤回对被告韩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