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185号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胡村。法定代表人:汪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高地王街281号。诉讼代表人:王月忠,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2026.5元,由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