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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善清与陈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善清,陈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7号原告:戴善清,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后洋吴村138号。被告:陈于文,太平街道大合山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善清与被告陈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善清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善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善清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