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阿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马达尼亚提与阿尼尔草场使用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达尼亚提,阿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初字第04号原告马达尼亚提,女。被告阿尼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达尼亚提诉被告阿尼尔草场使用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达尼亚提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达尼亚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达尼亚提负担。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