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良松与张小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松,张小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松。委托代理人余同香。委托代理人林正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光。委托代理人陈星兴。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责人赵炬弥。上诉人张良松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