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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崔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鲁。2009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鲁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沁、彭伟、被告人崔鲁及其辩护人叶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鲁于2009年2月23日用中国电信11888充值卡为电话充值时,无意间发现浙江电信网上营业厅平台的一卡多充系统存在漏洞,遂利用该漏洞为自家固定电话0575886××××6多次盗充话费。与此同时,被告人崔鲁通过网络找到网友黄锡山(淘宝帐号为asuhxll,对应支付宝帐号为huangxishan13@163.com)和史帮明(淘宝帐号为shibangming,对应支付宝帐户为6080671@qq.com),由该二人通过淘宝网找到买家后,告知崔鲁要充值的电话号码,崔鲁则在其家中、工作地及绍兴、杭州的旅馆中为买家电话号码盗充话费。黄锡山和史帮明则通过支付宝按照事先约定60%至65%的比例向崔鲁支付费用(崔鲁淘宝帐户为cuilu5201314,对应支付宝帐号为cuilu8@yahoo.cn)。自2009年2月下旬至同年3月中旬,被告人崔鲁盗充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话费共计人民币72458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40060元。后被告人崔鲁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林某、杨某、柳某、钟某、郑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情况、移送物品清单、支付宝信息查询及交易详单、旅馆信息及内宾情况表、银行卡、银行帐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