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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秀芝与李增余、李岩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芝,李增余,李岩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6号原告林秀芝。被告李增余。被告李岩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芝与被告李增余、李岩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芝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林秀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