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秀芝与李增余、李岩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芝,李增余,李岩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6号原告林秀芝。被告李增余。被告李岩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芝与被告李增余、李岩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芝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林秀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