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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3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苏守胜、岳瑞年等与王庆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守胜;岳瑞年;王庆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58号 原告:苏守胜,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岳瑞年,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超,山东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斌,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苏守胜、岳瑞年与被告王庆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苏守胜、岳瑞年于2020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守胜、岳瑞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守胜、岳瑞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守胜、岳瑞年负担。 审判员  何会英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