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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娟诉被告周永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娟;周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3号原告:曾娟,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饶平县新丰镇。委托代理人:胡维刚,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家捷,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永华,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娟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周永华价值人民币245816.67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00694]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以人民币245816.67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周永华价值人民币245816.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允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雅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