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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30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051-1号原告:徐×。被告:蒋×。原告徐×为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徐×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00元,但其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车华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依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