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波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陈某乙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09年10月1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10月21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本着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到处寻找被告尽力搞好夫妻关系。但被告却不知自爱和悔改,仍长期不回家。现原告对被告彻底丧失信心,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08)慈民一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6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年10月21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的事实。2.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结婚的事实。被告陈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26日在庵东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一子一女,女儿陈丙,现年24岁;儿子陈丁,现年16岁,就读于慈吉中学初中部初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庵东××、在××建造××楼。2004年12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缴诉讼费,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将该案按撤诉处理。2008年6月2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以(2008)慈民一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至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后,原、被告夫妻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现状,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及原告的诉请,婚生女陈丙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陈丙自行选择;婚生子陈丁宜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当庭放弃要求分割财产及债务的诉讼请求,并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二、婚生子陈丁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姜 麟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