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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霞与张碧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霞,张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宋霞。被申请人:张碧海。因申请人宋霞与被申请人张碧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被申请人张碧海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宋霞于2010年1月12日向我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碧海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