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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行与XX、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行,XX,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诉讼代表人:郑智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泽坎路138号。身份证编号:33262319750722129x。被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法定代表人:魏敏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行与被告XX、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