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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佳峰与汤美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佳峰,汤美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佳峰,吉县孝丰镇孝丰路1号。委托代理人:卞国雄、姚金海,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美琴,1965年2月4日,吉县递铺镇昌硕路41号。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佳峰因与被上诉人汤美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佳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上诉人蔡佳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