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佳峰与汤美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佳峰,汤美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佳峰,吉县孝丰镇孝丰路1号。委托代理人:卞国雄、姚金海,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美琴,1965年2月4日,吉县递铺镇昌硕路41号。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佳峰因与被上诉人汤美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佳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上诉人蔡佳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