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宣某某与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宣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10月5日,被告韩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至今分文未还。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虞市公安局已对本案被告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