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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为与被告刘某某与刘某某、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为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杨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02号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号。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刘某某。被告杨某。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为与被告刘某某、杨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文超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刘某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诉称,2006年12月,两被告在原告辖区内的厂房发���火灾,造成人员受伤,但被告缺乏资金不能及时支付治疗费用。为了抢救伤员,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为被告垫付医药费人民币139760.50元,被告刘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垫付款。2007年12月10日第二被告书面请求暂缓。但被告至今仍未有清偿欠款。两被告系夫妻共同办厂,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清偿欠款139760.50元及利息(自2007年12月10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某);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某、杨某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但因被告经营的厂房发生火灾后损失较大,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请求延期归还。为证明自已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垫付139760.50元。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两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两被告在原告辖区内的厂房发生火灾,造成人员受伤,因被告缺乏资金不能及时支付治疗费用,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为被告垫付医药费计人民币139760.50元,被告刘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垫付款。2007年12月10日第二被告书面请求暂缓归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欠款。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代两被告偿付治疗费用事实清楚,两被告没有异议;两被告以无力偿还欠款为由要求延期偿还欠款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街道办事处欠款139760.5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12月10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被告刘某某、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文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